盜資料撤器官捐贈 設計師涉刑毀表證成立

2024-04-13 00:00

47歲男子霍英圻昨否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受審。
47歲男子霍英圻昨否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受審。

政府去年表示考慮恆常化中港器官移植互助機制,取消器官捐贈登記不尋常增加。任職設計師的47歲男子涉使用他人資料取消登記,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就否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受審,被告辯稱想了解系統運作,遂使用隨機資料進行測試,以為系統不會接受虛構資料的申請,裁判官崔美霞裁定表證成立,押後至5月10日裁決。
隨機資料測試  辯稱為了解系統

承認事實指,被告霍英圻於去年5月23日分別輸入林立基及曾子晴姓名取消器官捐贈登記,他所輸入的身份證號碼持有人已離世,其中有電話號碼屬於曾子晴,曾子晴與被告屬朋友關係。被告6月5日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「我一時好奇先用其他人資料取消器官捐贈」。

崔官裁定表證成立後,被告自辯稱當日想起器官捐贈的報道,「一直對呢方面唔了解……想從唔同角度了解器官捐贈相關資訊嘅運作」,「我相信用隨機性資料,系統係唔會接受」,他遂進入相關頁面,惟輸入「王立基」虛構資料後可到下一步,他感到奇怪,遂改為「林立基」,其後亦能成功進入最後一個步驟、確認資料,但他以為系統不會接納申請。

被告再輸入「曾子晴」,此申請曾輸入10次不同身份證號碼,被告表示因身份證號碼錯誤影響填寫下一步資料,他一度離開網頁,搜尋身份證序列資料,最後完成申請。他了解到系統只核對身份證,不會核對其他資料。

控方盤問指被告稱想了解器官捐贈,但當日只直奔到取消申請一頁,「冇睇過點登記」,被告表示同意,但解釋因登記頁面存在已久,故只測試涉案頁面,並指測試過程中認真發現問題。

控方質疑被告不使用個人資料是為隱藏身份,被告否認並稱只是隨機,沒想過用自己資料,被告另同意不知道曾子晴有否登記器官捐贈,亦未曾得到她同意而作出申請。

辯方結案陳詞指,被告得悉系統有異常運作而想核實,只是「瞎子摸象」、「亂扔資料入去」,姓名與身份證號碼不匹配,並非有意圖擾亂系統。
案件編號:ESCC2634/2023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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